金管會研議完成「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修正草案,以往違失情節輕微的保險業務員,依照規定,至少得處 3 個月以上的停止招攬期間,最長 1 年,未來將刪除最低處分限制,也就是說,公司可視狀況處停止招攬 1 或 2 個月即可。

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表示,修改規定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增加保險業務員違失情節輕微者考量處分的彈性空間,並兼顧其工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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