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發現,劉男疑知道副駕安全氣囊故障,故意隱瞞母親領有殘障手冊投保,受益人都是自己,向警方報案告發。

依保險法第64條,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1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2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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