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稅即將開始申報,財政部提醒,只要是已經受保險理賠的醫藥費,就不能再列舉綜所稅的扣除額裡,若重複列舉,系統還是會進行查核,到了年底還是得核定補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舉例說明,小銘113年期間因病住院治療,支付一筆50萬元「住院醫療費」及一筆10萬元的「門診醫藥費」,然而小銘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實支實付型、日額型及團體保險理賠,最終獲得「住院醫療」75萬元理賠,以及門診理賠5萬元。因此,小銘一開始支付的50萬住院醫療費用就不能列舉扣除額,但門診醫療費可列舉5萬元扣除額(10萬-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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