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指定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免計入遺產,僅限「被繼承人為被保險人」的情況。對此,國稅局曾做出解釋,被繼承人生前以自己為要保人,並以子女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購買壽險保單,於死亡時尚未解除保險契約者,該保單的保險利益屬於遺產,應課徵遺產稅。因此,法官認定,這份保單價值屬於《遺贈稅法》第4條第1項所稱的「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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